一妻多夫制指的是一种婚姻制度,即一个女子拥有多名丈夫。实行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的地区相对较少,仅在斯里兰卡的中部山区、某些阿拉伯国家和非洲国家等实行一妻多夫制度。我国也有一些藏族传统的一妻多夫家庭。美国的摩门教徒同时允许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。[1] 在我国西部地区的地方志中,很早就有对藏族“一妻多夫”婚姻的记载。 如在《四川通志·西域志》中曾这样记载:“以一女嫁一男者鄙,合昆季三四联床焉,如称和气于不衰。唯里塘数处,子妇必冠银髻,一夫者一枚,有戴三四者,即知为手足相同也”,生动地描述了当时川西藏族地区多夫婚姻的情形。但是这些仅限于民情风俗的记述,并没有分析与研究。[2] 但现代社会关于如何看待藏族的一妻多夫婚姻,存在着不同的观点。恩格斯认为:“最古老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群婚”“印度和西藏的多夫制,关于它起源于群婚这个无疑是不无兴趣的问题,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”。1989年欧潮泉的研究认为西藏的一妻多夫“是一种原始残余”。1988年张权武的研究则强调,“近代西藏社会中家庭婚姻领域的特殊性,决不是原始群婚制残余的延续,更不是近代西藏家庭婚姻关系的基础,这种局部落后性的表现,正是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特殊腐朽作用的结果”。[2] 历史发展
历史上有关一妻多夫制的最早纪录是在公元前23世纪,当时的苏美城邦拉格什(Lagash)的乌鲁卡基那王(Urukagina)曾下令废除国家过往奉行的一妻多夫习俗,违法的女性将被处以石刑。